浅谈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

浅谈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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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摘要: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检察机关上诉权的规定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博弈的结果,各国应结合各自实际和诉讼传统,对检察机关的上诉权作出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配置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关键词:检察机关;抗诉权

2、;优化配置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因为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所以有学者建议将抗诉权放在诉讼监督权中考察更为合理.①还有学者主张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行使抗诉权的部门,刑事案件的抗诉权不再由公诉部门行使.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抗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它与公诉权在理论上是有所区别的.第二,抗诉权由公诉部门行使,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第三,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来,由专司抗诉的部门行使,可以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②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第一,从公诉权的权能范围来看,毫无疑问,公

3、诉权应当包含抗诉权,缺乏抗诉权的公诉权是不完整的.无论是公诉权还是抗诉权,其实都属于诉权的范畴,二者最终都要体现在法庭审判中,检察官最终都要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控诉权,控诉、辩护、审判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假如否认抗诉权的公诉权属性,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剥离出去,就等于否认了抗诉权的控诉性质,这与控、辩、审三方共同构成的刑事审判结构是相矛盾的.第二,从抗诉部门的机构设置来看,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抗诉部门,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统一行使,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承担着刑事公诉和抗诉的双重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即下设办公室、公诉处和抗诉处,地方人民检察

4、院的机构设置与此基本一致.如果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去,会产生专门的抗诉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如侦查监督、控告申诉部门)的交叉重叠,打乱人民检察院现有的机构设置.第三,笔者无意否认抗诉权的诉讼监督属性.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裁判结果(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是否恪尽职守与遵守职业道德等行使的监督权,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抗诉权的公诉权性质.其实从广义而言,检察机关的属性即法律监督机关,其所有工作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等均是围绕法律监督展开的,没有必要刻意强调抗诉权的诉讼监督属性.第四,抗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没有条件限制

5、的,被告人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就有权提出上诉,抗诉则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其只有在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时才能主动或应被害人申诉提起抗诉.抗诉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工作.当然,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维护裁判结果的稳定性角度而言,必须对抗诉的提起条件以及提起的次数、条件加以必要的限制,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正是出于这种考虑.③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坚持将抗诉权放在公诉权中加以论述,如此安排不仅与当前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相一致,也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但考虑到抗诉权所具有的诉讼监督属性,笔者将抗诉权在一般意义上的

6、公诉权以外加以论述一、国外关于抗诉权的规定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两大法系国家对二审性质的不同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二审看做是第一审的事后审查程序,采取的是续审制的做法,即二审法院不再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问题重新进行审查,也不再调取新的证据,而只对一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统一,因而当事人双方上诉的对象只限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二审看做是对第一审裁判的重新审查,采取的是复审制做法,即二审

7、法院对一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还要对一审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以纠正一审的错误(二)两大法系国家赋予检察官的上诉权不同与中国法律允许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或不当的裁判提出抗诉不同,西方国家一般不称之为抗诉,而称之为上诉(德国、日本称之为抗告),且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上诉权的范围有较大差异.英美法系国家限制检察官的上诉权,一般不允许检察官提出上诉(在美国,迄今为止只有三个州允许检察官对刑事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尤其是对一审判决无罪的案件,检察官没有上诉权.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采取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民众

8、,对其所作出的判决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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