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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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2.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论述题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5.其辞职成

2、为对议会负责惯例一、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1、含义: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2、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3、内阁的权力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4、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

3、政治权力核心。5、内阁制的原则(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3)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议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6、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内阁控制议会二、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1、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2、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 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 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

4、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3、历史意义(影响)①、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②、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③、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今天,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英国式代议制民主的政治框架。1.2.讨论基本权利的主体: 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公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

5、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如要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儿童没有行为

6、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要受限制(见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龄各国具体规定不同。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得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司法精神病学)。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见监护)。3.德国基本权利的限制:首先,在规范构造和位置安排上,《基本法》的立法者舍弃了惯常的概括式限定模式,而选择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每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中进行差异性处理;其次,在限制方式上,与我国基于“公共利益”而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方式不同,《基本法》采用法律保留这种形式性标准作

7、为主要限定模式,同时又根据基本权利的属性差异,对法律保留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再次,在《基本法》“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立宪者又附加了对法律保留的一般性限制作为补充,这一点同样与其它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篇章大都以对基本权利的一般性限制来收尾不同。4.美国的州际贸易条款: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联邦国会调控国际和州际贸易的权力,这一规定被称为“州际贸易条款”。迄今为止的美国宪政史证明,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和联邦国会的立法努力,州际贸易条款已经成为联邦权力最重要的宪法源泉之一,甚至超越了经济贸易范畴。美国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赋予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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