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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在河南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
2、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
3、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并
4、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面向河南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
5、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
6、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7、理。河南省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河南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河南省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
8、不得冠以“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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