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古代法律制度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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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概述中世纪法律制度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公元9至11世纪是西欧法律最分散的时期,这个时期,调整封建等级制和土地所有权的那部分法律,即封建制法律的基本部分也发展和完善起来。二、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三、中世纪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日耳曼法的性质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即封建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它一方面已具有封建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若干原始公社时期的残余。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

2、发展(一)日耳曼各王国的建立和演变记载古日耳曼人社会情况的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文献是恺撒的《高卢战记》和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加洛林王朝时期,特别是在查理大帝即位后,多数日耳曼王国都已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其版图几乎包括了整个西罗马帝国的范围。(二)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演变而成的。日耳曼各部建国后,自公元5世纪末开始,大多数王国都进行了习惯法成文化的工作,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了成文法典。由于法兰克王国建立后很快成为最强大的“蛮族国家”-25-,因而《撒利克法典》就成了“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

3、合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支持下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其中主要的、影响最大的一部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在公元12世纪复兴罗马法以前,这部法典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各国立法文件、法院判决和法学著作广泛加以引用。(四)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效力高于习惯法,而且许多王室法令是为了补充习惯法的不足而颁布的。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阶梯,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它具有以

4、下特点:1、团体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2、属人主义的法律。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蛮族法典”实际上只是一种判例汇编。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5、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虽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不包括宗教法规。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一)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公元9世纪中期,查理大帝国瓦解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25-封建贵族对本地居民一律适用本地习惯法,属人主义被

5、属地主义所代替。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二)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英国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很大,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第二节日耳曼的基本制度一、所有权制度日耳曼法中,不动产的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一)不动产所有权1、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形成的农村公社组织,因而在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就是这种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这种

6、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房屋及其周围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社员家庭使用耕地和公用地必须遵守传统习惯和公社统一安排的休耕轮作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社员使用土地;各个家庭对耕地的占有、使用权同其家长的社员身份密切联系,只有具备社员身份的自由人才能享有这种权利,不是本公社的成员,即便是自由人也没有这种权利。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已经开始形成,它最初主要是通过各国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的。这种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25-

7、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借高利贷等手段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特恩权和采邑制是调整国王和贵族之间,以及大小贵族之间关系的制度,以巩固大土地占有制。3、农奴份地农奴使用的土地被分成份地,农奴对这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动产指武器、牲畜、耕种和狩猎的用具、奴隶以及其他能够移动和容易灭失的物品。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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