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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湖北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坚
2、持广泛参与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全社会切实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武汉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保持并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基本达到或优于15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51个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
3、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三、工作任务(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1.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宜昌、襄阳、荆州四市应在2014年4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
4、质量达标规划,其他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在2014年8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或改善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达标期限,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达标。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地方政府负责)(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15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
5、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加快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
6、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环保、国土部门配合)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
7、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武汉城市圈及其它城市市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武汉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环保、国土部门配合)15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
8、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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