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科杰三稿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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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专业名称:法律(本科)C030106:010113301547指导老师:吴晓苹:毛科傑论文题目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评语:评分指导老师签名论文答辩评价:答辩组评定成绩及答辩委员签名:学生联系电话:132889194179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立法和适用上尚存一些疑问值得探究。这些问题虽然看似能够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但是实际解决起来却是存在不少困难。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的内容,分析其适用条件,从而得出此制度

2、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笔者个人认为可行的完善意见。【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立法建议【Abstract】Forlostpropertyinthebonafideacquisitionsystem,our"PropertyLaw"Article107madeaclearlydefined,buttheprovisioninthelegislationandtherearestillsomequestionstobeexploredapplicable.Althoughtheseproblemsseemtobeabletodealwith,asapp

3、ropriate,underthecircumstances,butitisapracticalsolutiontherearemanydifficulties.Thisarticle,"PropertyLaw"Article107ofthelostpropertyacquiredthroughelaborateourgoodwillcontentrequirementsofthesystem,analyzetheapplicableconditions,insufficienttoarriveatthissystem,andIpersonallyth

4、inkmakeforalessthanperfectviewsfeasible【Keyword】LostPropertyGoodfaithAcquisitionDefectLegislativeProposals9目录引言………………………………………………………………………………………………4一、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4二、解读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存在的缺陷以及其适用条件………………………………5(一)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5(二)《物权法》第107条存

5、在的缺陷……………………………………………………5三、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07条的意见……………………………………………………7(一)加强对原权利人权益的保护………………………………………………………7(二)区分遗失物受让人主观意识………………………………………………………7结语……………………………………………………………………………………………▪8参考文献………………………………………………………………………………………▪9致谢…………………………………………………………………………………………▪109引言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倡

6、导下,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物权法》这部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这种关注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物权法》第107条中规定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深受争议。本文就此做一探讨。一、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其所有权归属主要通过民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解决;但如果拾得人无权处分却将拾得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其所有权归属可能就交由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辨析,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

7、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作为近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财产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安全兼顾并平衡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财产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脱离占有物与赃物等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对于遗失物,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其本质上并没有关于平衡所有权人的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内容。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价值选择出发,应取整体利

8、益即交易安全秩序而舍个别利益即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以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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