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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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内依法注册,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

2、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19,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受理,省金融办统一备案制度。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

3、备案登记。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第五条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第六条鼓励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强机构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19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

4、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省金融办公章等要素。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

5、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19(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

6、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十三)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

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19(三)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五)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网

8、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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