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城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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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河间市工作部署,建立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公开内容(一)执法权限根据《河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的通知》(〔201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泊头市黄骅市河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法〔2011〕25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于城市规划区)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市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专业

3、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依据以上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分别委托局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环卫处三个内设执法机构具体开展执法工作。各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公开如下:1.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职责: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

4、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2。2.规划监察大队职责: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2。3.环卫处职责: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市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2。(二)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

5、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修正)第9条、第14条、第16条(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7、第16条第一款(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56、58、59、60条(仅限于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第43条(仅限于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第37条、第39条(仅限城区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依据。(三)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河北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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