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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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文是学院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2、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各教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院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学院党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任免人员。变更或撤销学校不适当的决定事项。-65-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

3、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

4、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65-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三)发文机关标识使用“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学院委员会、吉林化工学院”,后加“文件”两字。(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及要说明的事项。(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上报或平送的

5、文件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

6、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格式标准》执行。-65-吉林化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学院内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外正式行文。学院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院党委和院行政可

7、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第二十条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上行文应当写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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