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367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如下(各省市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1.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a.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
6、服务业适用6%税率,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统一以3%税率计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b.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c.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d.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a. 税收收入
7、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9b.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c.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d.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8、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与行业范围 a. 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b. 试点行业范围:覆盖范围为“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