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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土资源局吴劳社[2009]80号━━━━━━━━━━━━━★━━━━━━━━━━━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吴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申请表》(表一)2、《吴江市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核定表》(表二)3、《吴江市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资金负担明细表》(表三)5.1-9,,
2、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此页无正文)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八月十八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镇
3、(区)劳动保障部门,存档。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吴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
4、城镇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对象和时间第二条《意见》规定的实施农土保接轨城保的对象为:参加本市土地换保障相应土保权属已落实到人或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意见》发文时,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接轨的对象范围。第三条《意见》所称的“农保人员”为我市2004年以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第四条《意见》所称的“被征地人员”为我市实施土地换保障制度后,已经按吴政发[2004]20号文件以人均2万元标准缴费的“土保”在册人员。
5、第五条《意见》所称的“已被征地人员”为符合吴政发[2004]33号文件规定,已经市、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土保”在册人员,包括2004年纳入时已按规定一次性自愿缴纳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第六条《意见》所称的“征土保险人员”为按《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吴政发[1993]261号)参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金保险”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
6、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投保金额为6600元的人员,未交足6600元的需自行补交差额。第七条本细则的实施时间为《意见》发文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受理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轨申请业务的时间为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置换城镇养老保险的折算办法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农保参保人,可将2004年以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7、继续按吴劳社[2006]55号文件执行,各年农保折算城保缴费月数的计算办法简化为:各年城保换算月数=对应年度农保实际缴费基数和÷对应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分别确定为2004年862元,2005年950元,2006年1045元,2007年1180元,2008年1369元,2009年1369元。第九条凡同时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土地换保障折算城保的,先进行农保转城保折算,后进行土保折算。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二、第四条之规定的“被征地人员”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以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
8、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第十一条本细则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