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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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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城市居住区、单位庭院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包括:(一)地形整理、隔离层铺设、客土整形及树木、花卉、草坪、地被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园林景观桥、雕塑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绿地供水、排碱、园路与铺装、绿地护栏、花坛、景观照明、装
2、饰装修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东营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市11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各县、河口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园林质监机
3、构)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中超出园林质监机构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桥梁、泵站等市政设施,需向建设、水利、消防等相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第七条市园林质监机构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拟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进行业务技术和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市级优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选活动,促进园林绿化工程
4、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1(三)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监督工程质量强制标准执行情况及从业人员资格和质量行为,核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验制度;(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复核鉴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五)公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六)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园林质监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二章质量监督第九条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
5、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当到园林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11(三)施工图纸“绿色图章”审查意见;(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受理监督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方式和要求。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第十一条工
6、程开工前,园林质监机构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的,由园林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暂缓开工。第十二条园林质监机构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实物质量情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11对工程建设中的土壤、水肥、原材料等有关项目进行检测的,由园林质监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方案中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其验收时间提前3个
7、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质量监督方案和计划安排现场监督。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园林质监机构对违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程的施工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园林绿化工程的关键部位或者环节,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采取有力补救措施及时解决,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六条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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