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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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书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一、质量监督程序(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证

2、、备案书意见。(二)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责任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站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监督小组,具体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30(三)确定创优目标和措施工程开工前,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创优目标和措施。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参建单位创优目标和措施进行检查,不制定创优目标和措施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四)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计划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3、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及重点巡查方案,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计划。(五)施工现场质量规范化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现场质量规范化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东建字〔2010〕14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现场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达不到质量规范化管理措施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六)对各责任主体方及相关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七)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抽查、巡查。(八)对竣工验收的监督。二、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

4、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302.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设计、合理施工;3.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4.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

5、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2.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3.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4.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5.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6.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7.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将已发包工

6、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9.30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10.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2.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3.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4.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5.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

7、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7.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8.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9.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30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不

8、得实施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4.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5.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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