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ID:18360111

大小:2.60 MB

页数:262页

时间:2018-09-17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_第1页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_第2页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_第3页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_第4页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2、号令)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

3、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4、责任。监督电话(0818)5223547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5、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第三款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6、,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7、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223547宣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

8、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