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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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人民政府实施审批,具体由合浦县农业局承办。四、审批条件1、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格种子供应不足。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3份);2、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1份);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根据县领导决定制作有关文书,交县政府办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审核转县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2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表()农种劣字()第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品种名称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数量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原因审批机关意见:经办人:负责人: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者各存一份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浦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的规定,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含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2)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生产甘蔗种苗、农作物组培苗的除外)。(4)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生产甘蔗种苗、农作物组培苗的除外)。(6)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生产甘蔗种苗可免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生产农作物组培苗的可免贮藏技术人员);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含组培苗)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原件备查);(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申报材料第(2)条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教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项目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授权生产截止日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万元检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仓库平方米种子晒场或烘干设施平方米吨/小时种子生产人员种子贮藏人员种子检验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浦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的规定,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4) 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5)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6)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3、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2)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有专职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3)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设备。(4)经营柑橘种苗的,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5)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含组培苗)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教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种经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项目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科研育种人员中级职称名,高级职称名种子检验人员名种子加工人员名种子贮藏人员名种子生产人员名检验仪器台(套)检验室面积平方米加工成套设备吨/小时加工厂房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晒场面积平方米干燥设施吨/小时科研实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生产基地亩自育品种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生产、分装、运输、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2、标签式样;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7、其它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产品规格一览表、产品加工销售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法规股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教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法规股、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年月日申请编号申请者情况名称(章)法人代表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传真农业转基因生物基本情况生物名称产地范围销售范围受体生物目的基因安全证书安全证书编号标识内容全文标注产品标识标注部位相关批准文件名称申请材料份数正文份数附件件数份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2]31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一)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发展规划要求。(2)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m2以上、贮叶室2.5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详见附件1);(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 (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3)。(3)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范围跨县(市、区)以上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浦县辖区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并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3)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内容。(4)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3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6)蚕种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7)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8)近两年蚕种母蛾年度检疫报告单。(9)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6322;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申请蚕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2、申请蚕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3、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4、行政审批流程图5、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蚕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序号名称及用途数量规格要求1催青室3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2种茧保护和制种室2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3蚕种保护室3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4低温冷库25m2以上温度控制在0-15℃5检验室40m2以上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6消毒机5台(套)以上电(机)动7空调(抽湿机)20台以上8电子天平1台以上精确度0.01克9母蛾烘烤设备1台(套)以上小型10磨蛾机1台以上小型11离心机1台以上12显微镜2台以上600倍13检验仪器若干蚕卵解剖器、烧杯、酒精灯、载玻片、镊子、药匙、温湿度计、检验工作台、加温器、补湿器 附件2申请蚕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序号名称及用途数量规格要求1催青室6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2蚕室2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3贮叶室50m2/万张以上4上蔟室1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5种蚕保护室1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6制种室5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7低温冷库60m2以上温度控制在0-15℃8检验室40m2以上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9消毒机1台(套)/万张以上电(机)动10空调5台/万张以上11加温设备10套/万张以上12电子天平2台以上精确度0.01克13母蛾烘烤设备2台(套)以上配备温控设备14磨蛾机2台以上小型15离心机2台以上转速3000r/min以上16显微镜3台以上放大倍数600倍 17蚕具若干附件3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序号名称数量规格备注1催青(保护)室1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县级4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地市级以上2空调1台以上3加热器1台(套)以上4加湿器1台(套)以上5运输工具1辆防晒、防雨等地市级以上6电子称1台以上精确度0.1克7温湿度计2套以上 附件4、行政审批流程图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县水果办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教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水果办、法规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5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蚕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类别□原种□一代杂交种□冷藏浸酸生产规模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注册资本(万)催青室(m2)保种室(m2)种茧保护和制种室(m2)检验室(m2)雄蛾低温冷库(m2)技术人员总数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人)原蚕基地总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原蚕户数批原种饲养量(个)(亩)(m2)(户)(张/批)近三年蚕种生产情况时间年度年度年度数量(张)(张)(张)合格率(%)(%)(%)冷藏浸酸条件冷藏库房(m2)浸酸室(m2)晾种室(m2)蚕种保护室(m2)审核机关意见:审批机关意见: 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蚕种经申字(年)第号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住所邮编申请项目经营许可证类型□自治区级□地方级□县级经营蚕种类别□桑蚕一代杂交种□桑蚕原种经营地点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有效区域经营条件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场所面积(㎡)专业技术人员(人)催表(保护)室(㎡)经营情况审核机关意见:审核人(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审批人:(章)年月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材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厅桂农业发[2015]65号文件。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农业厅桂农业发[2015]65号文件下放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工作。四、审批条件(一)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二)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三)采集工作方案可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在合浦县辖区内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备查);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备查);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从野外获取的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6、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7、具体采集人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8、资源管护人同意采集单位采集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和收购审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3、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4、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5、出售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6322;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3、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采集时间采集野生植物中文名称拉丁学名保护级别采集内容采集目的采集数量采集地点上次采集批号填表注意事项1.“采集时间”为本次申请的采集行为的一次性连续采集时间。2.“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3.“采集内容”分为“全株”和“部分”,“部分”分为根、茎、叶、花、果、籽。4.“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或“千克”表示。5.“采集目的”限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6.“采集地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到县、乡或保护区。7.如果本次申请采集物种尚未发生上次采集行为,则在“上次采集批号”一栏填写“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采集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申请表申请目的:□出售货物□收购货物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单位电话单位传真邮政编码出售出售人名称收购收购方名称出售人地址收购方地址出售收购货物植物种(或亚种)名称保护级别来源货物类型货物数量及单位植物原料含量货物单价(元/千克)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中文名拉丁学名(%)(千克)货物买卖目的附件: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盖章)年月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货物总金额注:本表一式二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31 填表说明1.填写此表时,申请者应首先明确注明“申请目的”,并涂黑“出售货物”或“收购货物”前的方框。一张申请表只能服务于一种申请目的。2.“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3.“出售人”、“收购人”为出售单位、收购货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出售人地址”、“收购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4.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5.“保护级别”应填写为国家Ⅱ级。6.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售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采集地及相压应的采集证号,或供货来源及相应的收购证号。7.“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8.如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9.如果本次出售(收购)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售(收购)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者应在“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售(收购)的批文编号。10.“货物买卖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国内贸易”等目的填写。11.“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填写。12.“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如无附件,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字样。13.“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14.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31 附件3、流程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合浦县农业局法规股初审(限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限4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办理(限7个工作日)合浦县农业局分管领导审查(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工作日)31 附件3:流程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合浦县农业局法规股初审(限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限4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办理(限7个工作日)合浦县农业局分管领导审查(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工作日)59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二)性质:便民服务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民负担监督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审批条件59 1、国办发〔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2、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六、申报材料1、合浦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表2、合浦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3、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事记录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59 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示范文本59 附件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流程图提议。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实施。实施批复方案。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复审。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59 附件2:合浦县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申请审批表单位:元、亩、人、户、个申报单位(公章)乡(镇)村申报项目名称基本情况村民小组个数总农户数总人口其中筹资人口农村劳力承包耕地面积投资概算项目金额筹资概算项目金额标准(人平均数)土建工程“一事一议”筹资建筑材料费申请政府补贴人工费用集体收入补贴争取其他资金其他其他合计合计筹劳概算总数个筹劳数个劳动力平均个其他渠道筹劳个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镇财政所审核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备案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办事指南59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业局四、审批条件1、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法定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五、实施对象和范围59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条件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申报材料1、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土地的方案材料;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土地的材料;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土地的证明材料。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流程图59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由发包方提出申请。提交土地调整方案材料,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调整的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包方实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办事指南59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业局四、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15、18、19、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申请方符合以下条件:1、有发包方;2、有承包方;3、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4、有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5、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申报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59 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流程图一、实行家庭承包59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初审材料符合规定,及时登记造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59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59 ―产地检疫证书签发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产地检疫证书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由自治区、市、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产地检疫证书签发。四、行政审批条件《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产地检疫证书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申领植物产地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产地检疫申请书》(2份)七、办结时限59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收费标准: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作物种类产地检疫收费标准粮谷类货值的4‰经济作物类货值的4.5‰水(瓜)果类货值的6‰其它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作物种类产地检疫收费标准粮谷类货值的0.8‰经济作物类货值的1.35‰水(瓜)果类货值的1.8‰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十、咨询、投诉电话本级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级流程图由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自行公布)2、申请书示范文本5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产地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负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广西植保总站审查并提出意见(限2个工作日)广西植保总站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59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产地检疫申请表  年  月  日植物名称水稻种植地点南宁市五塘镇序号品种名称种子(种苗)来源种植面积(亩/公顷/平方米)预计产量(公斤/株)1金优207本单位自繁10亩2500公斤2博优988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10亩2500公斤3456计划播种时间计划播种时间:从2007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7月15日预计收获时间预计收获时间:从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5日申请单位(人)名称(盖章):南宁市丰收种子公司地址:南宁市新竹小区188号邮编:530022联系人(签名):张三联系电话:0771-1234567传真:0771-1234567要求批件发送方式(三项任选一项)来人领取√特快专递邮寄(费用自理)普通邮寄(费用自理)59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签发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调运检疫证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1.跨省调运的,由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2.本自治区内调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四、行政审批条件《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59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调运检疫申请书》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2、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收费标准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作物种类调运检疫收费标准粮谷类货值的6‰经济作物类货值的7‰水(瓜)果类货值的8‰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作物种类调运检疫收费标准粮谷类货值的1.2‰经济作物类货值的2.1‰水(瓜)果类货值的2.4‰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十、咨询、投诉电话59 本级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流程由各市、县级植物检验站自行编制公布)2、申请书示范文本5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调运检疫证签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合浦县植保植检站审查并提出意见(限2个工作日)合浦县植保植检站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59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调运检疫证申请表xxxx年xx月xx日收货单位(人)××省××种业公司联系人:×××电话:xxxx-xxxxxxx地址:××省××市××路××号发货单位(人)如果发货单位(人)与申请单位(人)相同,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联系人:张三电话:xxxx-xxxxxxx地址:××省××市××路××号货物名称数量/件(株)数包装原产地货物单价货物合同价值水稻种子金优2074000公斤/100件编织袋(麻袋)广西南宁市10元/公斤40000元西瓜5000公斤广西南宁市1元/公斤5000元龙眼苗500株/10件编织袋(麻袋)广西南宁市1元/株500元起运地点广西南宁市运输方式汽运√、火车、空运、邮寄运往地点××省××市申请单位(人)名称(盖章):南宁市××种子公司地址:南宁市××路××号邮编:xxxxxx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要求批件发送方式(三项任选一项)来人领取√特快专递邮寄(费用自理)普通邮寄(费用自理)备注:运输方式可任选一项或多项打“√”。59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的规定,合浦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人如实填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59 合浦县内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3份。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20天。2、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59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表2009年10月20日调运单位名称(章)××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市××县××路××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传真xxxx-xxxxxxx联系人×××调出单位名称××种子公司地点××省(市、区)××市××县序号品称名称数量(公斤/株)1水稻种子××××xxxx公斤2柑桔苗××××xxxx株3456计划调入时间xxxx年xx月计划调入地点××市××县(市、区)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审批人:检疫员:(检疫专用章)年月日59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1998年12月22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农药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下放县农业局)。四、行政审批条件《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2、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3、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59 在广西境内发布农药广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7、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8005投诉电话:0779-728374659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流程图农药广告审批责任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提交审查表、广告作品和有关证明材料料1份资料归档保存发放审批文号,4份资料返给审读者齐领导审定申请人领取广告审查表全不予受理,说明原因,按农药广告资料要求补齐资料,要求申请者重新提交资料资料不农药广告审查时限自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7日内做出终审定或10日内直接做出终审决定。责任单位:合浦县农药检定管理所联系人:黄向荣电话:7288005监督机构及电话:合浦县农业局7285328全申报材料1.《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2.农药广告作品(一式五份)3.相关证明材料;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等。59 受理日期农药广告审查表广告名称或产品名称××××15农药生产企业广西××××农药有限公司广告申请单位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审查机关农业部农药企业广西××××农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农药产品名称10%草甘膦水剂地址广西南宁市××××工业园区1号64 邮政编码53××××电话0771-××××××××传真0771-××××××××广告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厦A-1邮政编码10××××联系人宋×电话010-9123××××传真010-9123××××广告制作单位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说明全部证明文件目录(证明文件附后)出证机关出证日期证明文号证明提要广西区工商局2004/10/31注册号×××营业执照广西区安监局2003/10/06桂安经(甲)店[2003]×××号经营许可证国家发改委2003/10/7HNP450×××-C×××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业部2004/10/31LS2003××××农药临时登记证64 广西质监局2003/11/01QIZTN××-200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书计划发布媒介(列出具体的媒介名称):合浦县电视台64 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本页不够可另附页)初审意见:初审人:初审机关签章年月日复核意见:复核人:复核机关签章年月日审查合格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及广告作品(样片、样带)附后终审意见:审查机关签章:日期:64 填表说明1、本表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者,不予受理;2、“产品名称”较多时,可以“某某等”表示;3、广告申请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4、影视类广告制作文稿,应列出详细的画面(或画面说明)、文字字幕和广告语音;5、经审查合格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未加盖公章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无效;6、本表一式五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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