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ID:10132589

大小:487.00 KB

页数:66页

时间:2018-06-11

上传者:U-948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_第1页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_第2页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_第3页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_第4页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合浦县农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人民政府实施审批,具体由合浦县农业局承办。四、审批条件1、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格种子供应不足。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3份);2、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1份);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审核转县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县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县农业局根据县领导决定制作有关文书,交县政府办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附件2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申请表()农种劣字()第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品种名称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数量申请销售不合格种子的原因审批机关意见:经办人:负责人: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者各存一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合浦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的规定:(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除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10、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11、检验仪器。除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的规定:(一)、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第(一)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2、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3、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5、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6、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附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农种申字()第号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基本情况种子生产人员名加工贮藏人员名种子检验人员名科研育种人员名检验仪器台检验室面积平方米加工成套设备吨/小时加工厂房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平方米科研室面积平方米生产基地面积亩申请事项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区域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加工包装地点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审核机关:负责人(签章)年月日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四、审批条件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生产、分装、运输、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2、标签式样;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7、其它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产品规格一览表、产品加工销售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法规股、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法规股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合浦县农业局法规股服务电话:7260315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附件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年月日申请编号申请者情况名称(章)法人代表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传真农业转基因生物基本情况生物名称产地范围销售范围受体生物目的基因安全证书安全证书编号标识内容全文标注产品标识标注部位相关批准文件名称申请材料份数正文份数附件件数份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2]31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四、审批条件(一)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发展规划要求。(2)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m2以上、贮叶室2.5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详见附件1);(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 (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3)。(3)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范围跨县(市、区)以上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浦县辖区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并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3)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内容。(4)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3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6)蚕种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7)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8)近两年蚕种母蛾年度检疫报告单。(9)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原件备查)。(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6322;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申请蚕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2、申请蚕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3、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4、行政审批流程图5、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蚕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序号名称及用途数量规格要求1催青室3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2种茧保护和制种室2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3蚕种保护室3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4低温冷库25m2以上温度控制在0-15℃5检验室40m2以上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6消毒机5台(套)以上电(机)动7空调(抽湿机)20台以上8电子天平1台以上精确度0.01克9母蛾烘烤设备1台(套)以上小型10磨蛾机1台以上小型11离心机1台以上12显微镜2台以上600倍13检验仪器若干蚕卵解剖器、烧杯、酒精灯、载玻片、镊子、药匙、温湿度计、检验工作台、加温器、补湿器 附件2申请蚕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序号名称及用途数量规格要求1催青室6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有利于消毒防病2蚕室2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3贮叶室50m2/万张以上4上蔟室1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5种蚕保护室10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6制种室50m2/万张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7低温冷库60m2以上温度控制在0-15℃8检验室40m2以上配备操作台面,水电齐全,有利于消毒防病9消毒机1台(套)/万张以上电(机)动10空调5台/万张以上11加温设备10套/万张以上12电子天平2台以上精确度0.01克13母蛾烘烤设备2台(套)以上配备温控设备14磨蛾机2台以上小型15离心机2台以上转速3000r/min以上16显微镜3台以上放大倍数600倍 17蚕具若干附件3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序号名称数量规格备注1催青(保护)室1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县级40m2以上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地市级以上2空调1台以上3加热器1台(套)以上4加湿器1台(套)以上5运输工具1辆防晒、防雨等地市级以上6电子称1台以上精确度0.1克7温湿度计2套以上 附件4、行政审批流程图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水果办、法规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县水果办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合浦县水果生产开发办公室 服务电话:7261382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附件5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蚕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类别□原种□一代杂交种□冷藏浸酸生产规模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注册资本(万)催青室(m2)保种室(m2)种茧保护和制种室(m2)检验室(m2)雄蛾低温冷库(m2)技术人员总数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人)原蚕基地总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原蚕户数批原种饲养量(个)(亩)(m2)(户)(张/批)近三年蚕种生产情况时间年度年度年度数量(张)(张)(张)合格率(%)(%)(%)冷藏浸酸条件冷藏库房(m2)浸酸室(m2)晾种室(m2)蚕种保护室(m2)审核机关意见:审批机关意见: 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蚕种经申字(年)第号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住所邮编申请项目经营许可证类型□自治区级□地方级□县级经营蚕种类别□桑蚕一代杂交种□桑蚕原种经营地点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有效区域经营条件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场所面积(㎡)专业技术人员(人)催表(保护)室(㎡)经营情况审核机关意见:审核人(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审批人:(章)年月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材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厅桂农业发[2015]65号文件。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农业厅桂农业发[2015]65号文件下放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合浦县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工作。四、审批条件(一)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二)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三)采集工作方案可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在合浦县辖区内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备查);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原件备查);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从野外获取的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6、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7、具体采集人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8、资源管护人同意采集单位采集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和收购审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3、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4、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5、出售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6322;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3、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采集时间采集野生植物中文名称拉丁学名保护级别采集内容采集目的采集数量采集地点上次采集批号填表注意事项1.“采集时间”为本次申请的采集行为的一次性连续采集时间。2.“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3.“采集内容”分为“全株”和“部分”,“部分”分为根、茎、叶、花、果、籽。4.“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或“千克”表示。5.“采集目的”限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6.“采集地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到县、乡或保护区。7.如果本次申请采集物种尚未发生上次采集行为,则在“上次采集批号”一栏填写“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采集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申请表申请目的:□出售货物□收购货物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单位电话单位传真邮政编码出售出售人名称收购收购方名称出售人地址收购方地址出售收购货物植物种(或亚种)名称保护级别来源货物类型货物数量及单位植物原料含量货物单价(元/千克)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中文名拉丁学名(%)(千克)货物买卖目的附件: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盖章)年月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货物总金额注:本表一式二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28 填表说明1.填写此表时,申请者应首先明确注明“申请目的”,并涂黑“出售货物”或“收购货物”前的方框。一张申请表只能服务于一种申请目的。2.“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3.“出售人”、“收购人”为出售单位、收购货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出售人地址”、“收购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4.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5.“保护级别”应填写为国家Ⅱ级。6.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售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采集地及相压应的采集证号,或供货来源及相应的收购证号。7.“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8.如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9.如果本次出售(收购)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售(收购)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者应在“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售(收购)的批文编号。10.“货物买卖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国内贸易”等目的填写。11.“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填写。12.“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如无附件,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字样。13.“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14.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28 附件3、流程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水果办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合浦县农业局法规股初审(限8个工作日)农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工作日)农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办理(限7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工作日)专家评审(限4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合浦县农业局分管领导审查(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29 审批单位:合浦县植保植检站组织机构代码:76305561-6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四.审批条件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调运检疫申请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66 1-5、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合浦县植保植检站审查并提出意见(限2个工作日)合浦县植保植检站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承办机构:合浦县植保植检站服务电话:7288005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66 1-5、检疫证书签发(产地检疫)流程图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负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植保植检站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植保植检站审查并提出意见(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承办机构:合浦县植保植检站服务电话:7288005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66 植物检疫证书No:桂本证书发往___市(地)_____县植物检疫站编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收货单位(人)联系人地址电话发货单位(人)联系人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原产地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运往地点包装件数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属于:□一、无疫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生产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准予调运。□二、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根据:□1、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__;□2、调运检疫;证明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国家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附加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处理合格(处理方法___________,化学药物及浓度___________,持续时间和温度___________)。签发机构检疫员:(植物检疫专用章)(签字)签发日期:年月日注:本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一份存签证机构。66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的规定,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授权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人如实填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66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辖区内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1份。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20天。2、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66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审批同意(限时20个工作日,承诺当场办结)承办机构:合浦县植保植检站服务电话:7288005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天承诺期限:当场办结66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表2009年10月20日调运单位名称(章)××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市××县××路××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传真xxxx-xxxxxxx联系人×××调出单位名称××种子公司地点××省(市、区)××市××县序号品称名称数量(公斤/株)1水稻种子××××xxxx公斤2柑桔苗××××xxxx株3456计划调入时间xxxx年xx月计划调入地点××市××县(市、区)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审批人:检疫员:(检疫专用章)66 年月日66 农药广告审查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农药广告要求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示经审查,不得发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三)《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本辖区内农药广告发布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66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辖区内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农药广告审查表》1份,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自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自受理初审合格决定和按初审意见制作的广告作品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或10日内直接做出终审决定。2、承诺时限:自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自受理初审合格决定和按初审意见制作的广告作品5日内做出终审决定或7日内直接做出终审决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8374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流程图、农药广告审查表示范文本66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流程图申报材料:1.《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2.农药广告作品(一式五份)3.相关证明材料: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等。申请人领取广告审查表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说明原因,按农药广告资料要求补齐资料,要求申请者重新提交资料申请人提交广告审查表、广告作品和相关证明材料资料齐全,农药广告审批责任人对资料进行审核领导审定发放审批文号,4份资料返还给申请者1份资料归档保存承办机构:合浦县农药检定管理所服务电话:7288005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66 农药广告审查表广告主:申请人:审查机关:广告主法定代表人地址产品名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经办人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广告制作单位66 其他说明-1-全部证明文件目录(证明文件附后)出证者出证日期证明文号证明提要66 计划发布媒介(列出媒介名称):-2-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本页不够可另附页)市、县初审意见:初审人:审核人:农药监管部门签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年月日66 复核意见:复核人:批准人:复核机关签章年月日-3-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样稿粘贴、样片、样带另附)66 终审意见:审查机关签章:年月日广告审查批准文号:-4-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签章66 备注: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二)性质:便民服务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民负担监督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审批条件1、国办发〔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2、66 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六、申报材料1、合浦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表2、合浦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3、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事记录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流程图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复审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公室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复审备案提议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实施实施批复方案66 承办机构:合浦县农业经营管理指导站服务电话:7272319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我村决定兴办项目,于年月日在召开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会人,实到会人,占应到会人数的%,符合规定人数。会议由主持,同志受村委会委托,就本村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数额以及筹集对象、标准、减免办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最后采取办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赞同人,弃权66 人,反对人。赞同人数占到会人数的%,符合规定人数。现予上报,请予审批。  附:①村民会议记录;  ②筹资筹劳方案;  ③到组、到户清册。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业局四、审批条件1、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法定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条件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申报材料1、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土地的方案材料;66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土地的材料;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土地的证明材料。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流程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由发包方提出申请提交土地调整方案材料,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调整的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6 发包方实施调整承办机构:合浦县农业经营管理指导站服务电话:7272319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合浦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769719—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合浦县农业局四、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15、18、19、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申请方符合以下条件:1、有发包方;2、有承包方;3、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4、有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5、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申报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66 七、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2319;投诉电话:077972853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流程图(实行家庭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初审材料符合规定,及时登记造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66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该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流程图(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6 承办机构:合浦县农业经营管理指导站服务电话:7272319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制6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乡(镇)农地证请[  ]第  号合浦县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66 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发包方全称承包方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方住址县(市)乡(镇)村组土地承包合同编号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用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限于家庭承包)姓名性别年龄姓名性别年龄66 承包地总面积(亩)承包地块总数(块)承包地块情况地块名称面积(亩)等级地类四至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66 承包地块情况地块名称面积(亩)等级地类四至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东:西:南:北:填表机关意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印年月日66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食用菌母种和原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以及栽培种66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辖区内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浦县辖区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栽培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66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3、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1份)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设备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详细地址原件1份)。6、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66 十、上班时间9:00—17:00十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7278566;投诉电话:0779—72853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6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食用菌母种和原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到现场检查,提出拟办意见,转呈局领导审批(限7个工作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局领导决定制作证书,交局人秘股盖章确认(限2个工作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限2个工作日)66 承办机构:合浦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7278566监督电话:728532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桂菌种生经申字()第号申请单位(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市××县(区)××路××号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传真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申请项目生产、经营地点广西北海市××县(区)种类信用菌栽培种品种名称××××菌种级别一级、二级经营方式自产自销有效区域××县辖区内菌种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注册资本××万元接种室××平方米检验人员××人出菇试验室(场)××平方米技术人员××人生产场地××平方米检验室××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控温培养室××平方米仪器设备锅炉,灭菌锅、显微镜等贮存室××平方米自有品种××××66 审核机关意见同意申报。审核人(章)xxxxxxx年xx月xx日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6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