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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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地名管理的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二)山、河、湖、海、岛、礁、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高速

2、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城市交通场站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

3、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五)文教卫体、旅游、市政公用、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七)门楼牌号;(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职能部门】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第五条公民和法人应当遵守和使用标准地名,有权对地名命名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非法使用地名及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编制意义】第六条为实现地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地名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名详细规划及地名专项规划。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

5、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编制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地名规划应当遵循与城市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传承地名文脉与创新文化理念并举的原则。【编制内容】第八条(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地名总体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一)构建城市地名系统;(二)明确地名区块空间布局及命名指引;(三)拟定规划的

6、轨道交通线、快速路、主干路、立交桥、隧道名称;(四)拟定主要的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制定老地名及历史地名的保护原则、保护名录及保护措施。第九条(地名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地名详细规划应当结合法定图则等城市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为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城市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和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命名;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

7、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二)为规划区范围内现状道路、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和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编制地名梳理方案;(三)根据需要对本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地名进行梳理。第十条(地名专项规划)根据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按不

8、同地名类型编制地名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审批的一般程序)地名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依据城市规划,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形成地名规划草案;(二)必要时就地名规划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专家评审,并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意见;(三)将地名规划草案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四)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划草案上报市政府审批;(五)地名规划经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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