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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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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摘 要]侵权责任形态,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侵权责任构成之后,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是单独责任,而双方当事人
2、分别承担侵权责任,是双方责任;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中,存在一种极为重要的情形,那就是请求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的何种主体承担。这就是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侵权责任已经构成,那么侵权的具体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责任人承担;如果责任人是数人,那么在多数责任人之间是连带承担,还是按份承担,或者补充承担;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形
3、态就是要研究这样的问题。在20多年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中,我曾经被这个问题所长期困惑。在起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中,经过反复研究,终于解决了这个困惑。在这篇文章中所表述的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研究的最新体会。 一、构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基本设想 (一)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困惑 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中,有一个令人极为困惑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行为责任如何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问题的界定。在20多年前,我刚刚开始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时候,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也还是常常使我感到头痛
4、。不过,我自信按照现在我提出的构建侵权行为法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意见,应当能够会解决这个重大问题。 在我国最早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就存在对这个问题的困惑,这就是如何表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在对侵权行为划分中,又分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而对单独侵权行为有时候也被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样,这三个概念就搅合在一起,很难分清它们之间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协调,其逻辑关系究竟是什么。在一些侵权行为法著作的表述中,甚至认为这就是侵权行为的三种基本形态。因此,侵权行为就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共
5、同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这种意见反映的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现实,但是在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上,却相互交叉,并不是按照同一个到标准进行划分,因此逻辑关系不清楚、不严格,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既要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对应,又要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又存在一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也存在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如果从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一般侵权行为中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如果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则一般侵权行为中也存在特殊侵权行为。如果仅仅这样
6、理解,并不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将这三个侵权行为的概念并列起来,就产生了这种不可克服的难题。 也有的学者试图从责任关系上寻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这就是把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三种侵权行为概念从责任的角度进行概括。这样,就使侵权行为法在概括侵权责任的时候,出现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分类[2]。这种意见实际上已经提到了侵权责任的形态问题,但是仅仅研究这样三种侵权责任形态,并没有揭示全部的侵权责任形态,没有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侵权责任形态。例如,连带责任仅仅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而在
7、由多数的加害人构成的侵权行为中,还存在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以及还存在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的形态。仅仅提到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够的。 近年来,学者试图通过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和体系,来解释侵权行为法所面临的这个难题。因此提出了普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和受害人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三种基本形态[3]。这种对侵权行为划分的基础在于过错,基于过错表现在不同当事人的身上,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而揭示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应当说,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这样提出问题,已经接近了
8、研究侵权责任形态的内容,但是研究侵权行为形态存在的问题在于,用过错形式区分不同的侵权行为是有道理的,然而,一方面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另一方面则是在按照过错责任划分侵权行为形态的时候,又对侵害财产、侵害人身等方面作为侵权行为的形态分析,因而使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极为臃肿和混杂,并没有真正揭示出侵权责任形态的意义。 我接受了按照过错形式划分侵权行为形态的意见,在我所写的《侵权法论》一书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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