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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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时间:2013-03-19  潍政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

3、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对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  (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

4、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市政、审计、监察、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建立房屋征收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推动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以及开展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

5、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房屋征收、市政、国土等部门,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

6、进行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

7、点、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方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

8、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得到8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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