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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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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件赔偿的有关问题内容提要:近年来,新型快件公司不断涌现,但因快件丢失和损坏等情况而引起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关键字快递行业快件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日益深入,邮政业务和货运业务已打破了过支垄断经营的格局,新型民营快件公司纷纷地出现在老百姓面前,更加快捷,简便的方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其自身具体经营活动而引发很多法律方面的纠纷。给快递业务乃至整个物流行业提出了不少全新的法律问题。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快递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有关快件丢失而引起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因为更多基于部
2、门利益考虑的《邮政法》、《航空法》等涉及部门利益的法律与《合同法》在个别具体规则方能理解的偏差,造成在遇到不同案件时可能带来的不同结果,因此,结合目前案件审理的具体状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已成为系统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不可或缺的课题之一。 一、快件损害赔偿案件的表现的形式:1、快件丢失赔偿案件。基于邮政企业在快递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和快递行业巨大的市场,,同时由于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大量民营公司进入快递行业,快递行业的利润已经越来越薄。而且新型快递公司员工也不固定,也存在大量纠纷存在。例如小王2010年1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寄发邮件,邮件内装有其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3、、国家办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在邮寄时其本人没有选择保价。2010年2月小王指定的接受人仍没有收到该重要邮件,于是小王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告知“由于其内部工作人员辞职后私自带走寄件人信件,现信件已经无法查找”。双方就赔付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4、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基于上述规定,现在大部分快件公司抱住这根救命草,而有恃无恐。很多企业的运单后面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章规定将此标准做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利用“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由此导致公平正义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淡泊。又如邮政公司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传统工作之一,历来在快递业务方面占据并试图一直占有垄断地位,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例如向外地邮寄“价值3万元”的包裹,邮政企业却把包裹弄丢
5、了。当事主找邮政企业索赔时,对方则称,丢失物品的价值不能凭顾客单方面说了算。到底这个包裹该怎么赔,陪多少,最终地结果离当事人的损失差距可能很大,赔偿缩水也可能很离谱。2、快件损坏赔偿案件。3、快件延期送赔偿案件。如刘某已在深圳打工多年,赶上2008年之前公司要给一部分职工深圳户口,因此,刘某家人就将刘某的户口档案从档案部门取出后,通过航空快递向深圳市人事局寄送,但在运送过程中党案出现了毁损,造成刘某错过了办理户口的机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现实来讲,刘某损失并不会是简单的邮寄费损失能够补偿,但该赔偿如何计算,能否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4、快件退回赔偿案
6、件。如张某在我局邮送一份安庆特产给亲,但过几天后,这个邮包不知怎么又退回自己手中,一看退回原因是“地址不祥”,张某纳闷:何为地址不祥,清清楚楚写着收件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二、快件损害赔偿存在的不同观点:关于快件损害赔偿的处理,审判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因邮政公司具有长期以来从事快递业务的特点,对邮政公司发生纠纷的分析将有助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邮政快件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存在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客户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面清楚写明其有权检验承运的任
7、何快件,其主张不知道承运货物名称、重量,不符合寄递规定。这一“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请客户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客户的实际损失,当然,客户必须提供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2、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类“邮件丢失案”并不应该按合同法处理,而是适用邮政法。首先我们看看邮政损失赔偿的范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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