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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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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者:甘雯公正,是一个人类学问题。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建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过程。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制度建设历经多次波折,司法公正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二十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
2、。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会发现其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个别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开始受到怀疑。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和总结中外司法制度运作的经验,对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关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judicialauthority)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威更多的是指法官的权力和威信。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权威和公正
3、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有人作过调查,“在法官因其学识、人格、出身地位等方面拥有比一般人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样一种信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能够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自由的判断。相反,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灵活地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一般说来,法官的权威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可能不受传统的束缚而自由地作出判断。”(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
4、页。)中国的司法权威曾经遭受很大的破坏,在很多地方甚至无权威可言。在基础落后的情况下培育和维护司法权威,直到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涉及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问题,有原则性问题,也有技术性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一定的努力。(一)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司法权威不但和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相关联,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宪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权力受宪法的限制、分配和规范,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有一定的界限并相互牵制。权力之间的制约(checks)是宪政的首要原则。特别是西方的宪政理论,更
5、是信奉孟德斯鸠关于权力的论断——“从事物的本质来看,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制约。”(注:montesquien,thespiritoflaw,hafnerpublishingcompany,1966,voll,p150.)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司法权力往往被用于制约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一点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司法机关宪法地位的重要内容。笔者之所以主张要培育司法权威,是因为司法的权威不是可以通过一朝一夕树立起来的。司法权威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看,不少国家宪法的内容很相近,但它们的宪政制度却大相径庭。这就说明,司法权威
6、不是由宪法中的几个字眼可以决定的。中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在形式上与英国宪政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地位有些类似之处。但中国法院的地位远没有英国的崇高,这和两国的历史传统有关。在英国,法院曾经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王权的“战友”。在英国法律者和公众的宪政理念中,处处体现对普通法院的极端信任和对曾经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的畏惧的倾向。政府不得违法和越权无效的原则统治了英国法律界已经几百年。尽管议会在理论上还是“至上”的,但在监督行政权力方面,普通法院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美国宪法中,我们也找不到更多更好的词句,但美国法院的权威,却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司法权威和一国的宪政传统有着重
7、要关联,而且与司法的具体制度有关。当然,这么说,并不代表司法权威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培育,我国宪法就没有可改之处。例如,在宪法中增加有关法院独立预算的内容、改变地方法院和地方人大的关系、改革法官的任免方式等等,对于培育司法权威都是很必要的。(二)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如果司法权力的范围很狭窄,对很多不公正的事件司法机关无权干预,自然会使司法的权威受到怀疑。公众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无法寻求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反映出司法对于纠纷的公正解决的无价值性。中国宪法没有对司法权力的范围作必要的确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种局限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宪法解释或专门立法予
8、以突破。由于宪法的结构和框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法律排除了法院解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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