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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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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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之研究  2009年以来,中国法院最耀眼的一个词无疑是“能动司法”。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倡导,这个略带学术味道的词语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法院奉行的司法理念。那么,“能动司法”究竟指什么,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差异是什么,我国的能动司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动司法有无理论和实践基础,如何在当前全球处于金融危机的状况下实现符合我国实际的“能动司法”之路。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研究的基本问题。本文对从理论上阐述“能动司法”的价值,并通过对我国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并将此作为对当前能动司法

2、研究的一个回应。  一、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  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性是以被动性为主,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是消极而不是积极,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生活。早在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后,对司法的这种特性和规律就做过非常形象而又精彩的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他行动,就得推动他。他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我国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说,司法权只能由当事人启动,法院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权一旦启动,必须依法推进,法院或法官既不能随

3、意加快、减省程序,也不得随意拖延程序、中断程序。从实体上说,法院一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控告,必须依法作出裁判,而且裁判的范围只能限于起诉范围,不得主动调查未经指控的人和事。8  今天之所以强调司法的能动性,不是用来否定司法的被动性,而另避溪径。被动性的背后,辅之以必要的服务性、主动性是有现实意义。在中国民众法律意识较低,对诉讼运作常识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法官不能仅作为消极的程序“看门人”,还应该成为程序的“掌门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机械地按照司法的被动处理案件,表面上程序合法,但这种“书本式”的处理,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和和谐

4、社会的实际,谈何“人民法官为人民”,谈何司法为民。以认证来说,有的法官错误理解“只要按程序办案,经过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就作为定案依据,并推定案件正确”。其实,认证是对案件证据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差异较大,我们处理的案件就难以服众。凡此等等,都是司法没有很好发挥主动性、能动性的弊端。  司法必须坚持被动性的规律,不能盲动、错位、乱为。但面对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我们不能只想到司法的被动性而不懂得主动服务。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或不充分时,法官应该主动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

5、合理、必要的释明。针对当事人在法律理解上差异,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理清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形成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抗和相互辩论。8  诉讼不能成为双方争斗的竞技场,法官不能成为高坐台中的看客。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是有温度的。法官不能看形式上的办案,而是要看实质上是否把矛盾化解。仅有判决书上的正义,没有实质的“了结”,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没有实质的意义。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适度合理的表现出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当事人既感受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人情的温暖。事实上,适度的倾向并不损

6、害法官的公正,司法本来就具有矫正的功能,在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时,法官必须增强弱势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信心。这就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主动与能动。在能动与被动,主动与消极之间,法官既不能大包大揽,无原则的许诺拍板,又不能让当事人感受不到法官的服务精神和纠偏扶正的作用。  二、我国能动司法之内涵  “司法能动要求法官面对新型权益纠纷,在司法过程中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所

7、总结和提炼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本部分旨在研究我国能动司法的一些基本观点,进而阐释我国能动司法的具体内涵和基本定位。  (一)我国司法的性质决定了能动司法的独特内涵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是司法运行中客观存在的一对矛盾,任何司法制度都必须面对这一对矛盾。不过,由于社会制度、国情以及司法体制的不同,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矛盾又总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各有不同。8  司法权在世界各国既有共性也有差异,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上的司法权被限制为通过审判解决

8、纠纷的权力。司法权绝不可以超越审判而涉足社会管理或行政和立法领域。西方司法能动主义者为促进社会福祉,惟能在裁判方法上、在宪法解释上进行突破。但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从来不讳言法院的工具作用,“不但法院,整个国家都是工具,党也是工具”。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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