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知识简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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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知识简介票据的定义和分类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票据丧失与救济票据权利的创设——出票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票据权利实现的保障——承兑、保证票据权利的正常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的逆向行使——追索权内容介绍票据定义与分类票据的定义和分类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实践中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本票与

2、支票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在我国票据法上,基本当事人有五: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保证人、付款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分类票据上行为出票背书票据行为(狭义)承兑(法律行为)保证非票据上行为合法行为付款提

3、示票据法上行为追索(准法律行为)更改违法行为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在票据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关系,也就是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包括:直接付款请求权和间接付款请求权;二是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义务,又包括第一付款义务和第二付款义务。狭义票据行为的分类票据行为的分类与适用范围行为类型行为行为人相对人适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基本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收款人¤¤¤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

4、¤¤¤承兑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保证人被保证人¤¤票据行为的特征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相互间无必然联系。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特征(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

5、保证人仍然要负担保责任。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民法要件)(一)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分为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凡是民法规定有权利能力者,都享有票据能力;凡属于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者,都有票据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能力在票据法上,对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仅仅规定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法人是具有普遍的票据能力。(二)意思表示(三)行为的合法性票据行为的要件(续)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三个: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行为人完成签章;向对方交付(一)票据记载

6、票据记载只能决定票据行为的内容,所以不能根据票据记载,来确定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的要件(续)票据记载的分类要求种类异常后果必要记载应当绝对必要未记行为无效(出票时未记票据无效)相对必要未记视为已记载无益记载(禁止,有害)不得绝对无益已记行为无效相对无益已记视为未记有益记载(可以)可以绝对有益已记发生票据上效力相对有益已记发生票据外效力票据行为的要件(续)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绝对必要相对必要绝对有益绝对无益相对无益出票票据法22条、76条、85条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禁止转让外币

7、支付代理付款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日期委托收款禁止转让设定质押部分背书分别背书附条件背书承兑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附条件承兑保证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附条件保证票据行为的要件(续)(二)票据签章某一票据行为只要有签章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就可能成立法律行为。签章的形式(1)签名(2)盖章(3)签名加盖章:不具有更高的效力(4)法人及单位盖章(5)预留签章(三)票据交付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代理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票据法第5条第1款)记载事项1

8、、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票据上只承认显名代理,且为严格的显名主义。2、签章。除代理人签章外,还需要记载本人即被代理人的签章。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无权代理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成立;(1)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己签章,并表明代理关系;(2)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代理行为无瑕疵。无权代理的后果一律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而无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谁签章谁负责”票据的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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