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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社会学农村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理论纷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社会学农村研究论文题目: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理论纷争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当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之后,其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如何分配的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分歧。这一问题的落脚点是,我国在不全面开放土地市场、农地转非仅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而进行的情况下,其自然增值应当如何合理分配中的理论问题。这当中,存在着种种纷争。 关于农地转非的自然增值 “农地转非”即农用土地转变为城镇、道路、工厂、码头、机场等非农建设用地;“自然增值”即农地转
2、非之后,其价格自然而然地明显的上涨。 在这里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究竟农地转非之后,其价格为什么会发生明显上涨。基本观点是:农地的自然增值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有的观点认为,此种增值是各种非农建设对于农地产生“辐射”作用的结果;有的认为,是农地转非的“可能性”使然——近期转非的可能性的大小,决定了其增值的大小;还有的则认为,是农地转非之后的期待收益所决定——农地转非以后的新用途收益的高低,决定了农地转非后的价格的高低;等等。这些观点,就不同的意义而言,应当说都是言之有理的,但是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着
3、矛盾呢?这些观点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只不过,农地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归根到底是由非农建设用地的供不应求所决定的。而且,应当强调的是,非农建设用地的供不应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整个社会经济进步的状况。具体而言,则一个地区、一宗农地转非后的价格,在完全开放土地市场的情况下,不同位置的农地土地,其转变为非农用地的可能性不同,从而“期待”价格不同。 我国目前并未全面开放城乡土地市场——农地转非完全由国家进行垄断性收购而进行;国家取得的非农用地,除了一小部分通过行政划拨形式出让其使用权之外,大部分
4、则通过国家控制的土地市场将其若干年的使用权作为商品进行出售。土地的自然增值,正是在后者当中表现出来的。 关于“涨价归私”论与“涨价归公”论的纷争 关于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其传统的观点是“涨价归私(农)”论。这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土地产权转移的价值补偿规范,并且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理论定式,可谓由来已久。但是,目前尚难于搞清其来龙去脉。除了在奴隶社会、封建和半封建社会中,曾经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官僚、豪绅对私有土地的巧取豪夺之外,一般而论,涨价归私应当是在正常运转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权
5、转移的“不易之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看来无可挑剔的“涨价归私”论,却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极个别“钻牛角尖”的思想家,对于农地转非土地自然增值自然而然地归土地所有者的理论定式提出了勇敢的挑战:认为土地的自然增值来源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果无条件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便意味着极少数土地所有者对于整个社会的剥削。从而,认为农地转非之后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应当无条件地归整个社会所有。后来,孙中山先生的追随者将此种观点归纳为四个汉字:“涨价归公”——本文中的“涨价归私”,却是人们套用“涨价归公”而对于此前的理论
6、的概括。——关于“涨价归公”的经典性论述包括:J.S.穆勒(英)认为:国家没收土地的自然增值,其“正义性是不容怀疑的”;H·乔治(美)认为:土地的自然增值“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孙中山认为:“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 关于“涨价归公”论对于“涨价归私”论的反驳,第一,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完全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者对于土地所有者仅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既得利益提出的否定;第二,正如马克思所曾经指出的,土地国有化
7、只不过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政策;从而,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涨价归公”论,从本质上来看也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分配调整论,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换言之,即使是资产阶级学者,也会看到土地自然增值归私的不合理性而试图加以变革。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主张“涨价归公”的论点,既谈不上理论上的创新,也谈不上理论上的保守。但是,主张“涨价归私”者对于“涨价归公”论的批判,却具有值得一谈的新内容。前者的有力论点之一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属于作为劳动者的社区集体经济成员的农民所有,主张“涨价归私”便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
8、侵犯;反之,主张“涨价归公”则是对于农民利益的侵犯。这个问题是很尖锐而无法回避的。 在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中,既存在着作为剥削者的土地所有者,也存在着作为劳动者的土地所有者。穆勒、乔治、孙中山等人主张土地自然增值的“涨价归公”,难道仅仅是针对作为剥削者的地主吗?按照笔者的理解,他们所主张的“涨价归公”的指向并非仅仅是不劳而获的地主,也并非仅仅是拥有土地的资本家,而是泛指一切土地所有者。当然,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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