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对尸体、尸骨所存利益的法律保护

从本案谈对尸体、尸骨所存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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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案谈对尸体、尸骨所存利益的法律保护  被告张某本姓段,自幼其父段某即因病伤亡。1961年前后,其母段张氏改嫁到贾汪区某镇与黄某某结婚,张某随其母生活,黄某某与段张氏婚后无子即于1964年抱养刚出生的原告黄某,一家四口生活。张某22岁时与本镇某村张某某结婚,并到张某某家定居生活,改名张某。1996年,段张氏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按当地农村风俗前来悼念,并拿出丧礼,段张氏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2006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段张氏合葬在本村大运河边,葬礼当日,张某没有前往悼念,亦未出丧礼。2006年5月的一天夜,张某前往大运河边墓地将其母段张氏的尸骨转移与其父段

2、某合葬,黄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归还其母段张氏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因而与张某发生争执。原告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未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自然人死亡后,尸体、尸骨的法律属性。6  人是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是人区别于自然界动物的根本标志,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活的时候,是生命的载体,具有人身权,享有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一旦生命结束,其

3、尸体、尸骨就转化为一种纯自然的物(哲学上的物质),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法律关系主体本体消失,但其所承载的民事法律利益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其社会属性功能影响并未立即消失。但其尸体、尸骨已经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其最终去向是消灭其原有形态回归自然,已经不具有财产法上“物”的本质属性。所以,尸体、尸骨的本质不是“物”,其仅体现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仅体现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  二、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  人活着享有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

4、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等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身份权是指自然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人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均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尸体、尸骨所承载的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和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即是指上述诸项人格利益的延续和诸项身份利益的客观存在。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即是对上述诸项人格利益法律延续的保护和对诸项身份利益客观存在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合法的民事权益是

5、指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合法的法律利益,可见法律不仅保护民事权利同时亦保护法律利益。所以,本案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是有法律依据的。6  在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对尸体的处分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依遗嘱内容进行,这种处分方式是对死者生前人格延续利益的保护。在死者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尸体所承载的人身延续法益应归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其尸体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处分,这种处分方式是对死者近亲属亲情身份利益的保护。在对尸体、尸骨的处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违犯当地善良风俗习惯,其中死者的夫妻合葬善良习俗是死者近亲属必须要尊重和首先要考虑的。  三、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保

6、护的理论根据和保护方式。  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多数国家特别是民法发达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对人身权的完整保护均包括对人在出生前先期利益的保护和死亡后人身延续利益的保护,这种以本体人身权利保护为核心辅以人的先期法律利益和延续法律利益的保护构成完整的系统的人身权保护既是保护人权的客观需要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通过对个体人身利益的完备保护,确立统一的社会道德观、价值观,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创造友善、和谐的社会风范,维护整个社会利益。  我国继承法中对未出生婴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身权先期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7、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非法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实行法律保护实际上是对人身权延续利益的保护。  人身权先期利益或人身权延续利益受到侵害时,因未出生婴儿及死人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所以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或最大承受者是其近亲属,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所以本质上是侵害了其近亲属的人身权。6  四、原告黄某的行为应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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