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668号-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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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是注册并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第四条 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学生宿舍室内的下列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室内财产:1、学习、文体、娱乐用品:电脑(含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随身听、收录机、复读机、书籍等;

2、2、通讯设备:手机、寻呼机等;3、生活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二)现金。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艺术品等珍贵财物;(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四)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明的财产。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一)火灾、爆炸;(二)暴风、暴雨、雷击;(三)学生宿舍内管道突然破裂造成的水渍;(四)供电线路因本条第(一)、(二)款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者因供电部门或学校施工失误,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电器的直接损毁;(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和宿舍楼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六)经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认定的有明显撬门(窗)撬锁痕迹的盗窃及入室抢劫。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4、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学校放假期间且宿舍无人居住时保险标的的损失;(二)电器用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或不按学校用电规定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疏忽大意造成的财产丢失、遗失

5、;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保险标的遭

6、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7、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

8、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注册学校的校园内,因过失和疏忽造成的校方财产损失、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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