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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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问律师APPwww.haoven.com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一)刘媛媛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有许多疑难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务中尚有许多需要思考的难点。下文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法律适用具体问题。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案例一:2014年5月,村民苏某将前夫石某,前夫

2、之父石泰、前夫之母殷某、姐姐石琴以及女儿石双告上了法庭,要求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被告则辩称,原告的承包地仍然在其父母的户头上,并且原告与石某于2010年已经调解离婚,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石某原系同村同组隔一户的东西场邻居,双方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二轮承包的时候,被告石泰户有总人口6人。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合计5.56亩,扣除部分非承包土地,现有承包耕地合计4.24亩。[1]案例二: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4.2亩承包地。诉讼中,李某

3、提出抗辩,称该承包地是1997年分得的,王某是2000年才嫁入他家,该承包地属于他与其父母所有,王某的承包地在其娘家。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张,证上户主的姓名为李某的父亲,人口为三。李某另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一张,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三口人为李某的父亲、母亲和李某三人。好问律师APPwww.haoven.com经查,该土地已经李某签字同意,转租给村经济合作社,由其用于规模化种植金银花,租期为十年(自2010年5月至2020年5月),每年租金5000元。另查,李某的父亲、母亲已先后于2010年去世。[2]上述的两个案件,均

4、涉及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文第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石某在1995年结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1997年以户为单位取得,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取得了相应的份额。并且用益物权作为一项物权请求权,应该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具体如何划分原告的份额和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将在下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在第二个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在2000年结婚,而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19

5、97年,原告不应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进行了流转,每年可以得到5000元的收益,是否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笔者将在下文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践规定进行阐述。二、离婚诉讼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存在的问题(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为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根据2009年修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

6、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因此,本文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在本文所述之列。好问律师APPwww.haoven.com2.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该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施行的婚

7、姻法解释(二)则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时,于第二款明确指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前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1.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离婚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案件(1)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的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这一类案件,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成员权,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成员资

8、格的认定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该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4]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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