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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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6—《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

2、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

3、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四、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6—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7日—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4、》的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结合《行使规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

5、局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废止了《裁量权实施办法》。二、主要目的(一)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要求《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体现了“首违不罚”—6—的要求,对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其违法情节确定了21项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删除了印花税相关处罚权力事项及裁

6、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已被全文废止。印花税类违法行为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删除了“对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等11项涉及印花税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裁量基准。(三)结合工作实践调整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结合工作实践对原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九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

7、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涉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涉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另外,在本《裁量基准》中,判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比例时,应纳税额为国地税应纳税额之和。三、主要内容根据《行使规则》要求,《裁量基准》包括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六—6—个方面内容。在适用条件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区分不同档次,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分送: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

8、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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