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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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刑法基本原则:1.平等适用原则: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2.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刑法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国中之国:使领馆)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3、权:  《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  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概念: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

4、新的刑事法律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当今世界各国,大多数就是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第2款,增加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概念: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第二节危害行为1.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言辞:  2.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5、。不作为成立需要有三个条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第四节因果关系1.概念: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刑法上的特性: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主观动机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特定性因果关系形成的序列性因果关系联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形式的多样性: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骂人致死不构成杀人罪,导致严重后果的,定侮辱罪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1.犯罪主体概念: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单位。2.自然人犯罪主体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4不满18;尚未完

6、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3.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四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责任(不满14周岁,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有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责任(已满16周岁)、从宽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一律丛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时期。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

7、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控制自己行为方向和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单位犯罪主体1.概念: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

8、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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