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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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汇编(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17年9月91——目录一、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1.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2.省高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15)3.省高院《关于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33)二、院庭长办案文件4.最高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40)5.省高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试行)》………………………………………(44)6.宁波中院《关于落实院庭长办案的实施细则

2、(试行)》…………………………(48)三、司法人员权责清单文件7.省高院《关于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清单的规定(试行)》…………………………(51)8.宁波中院《关于建立司法人员工作权责清单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61)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文件9.省高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66)10.宁波中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70)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文件11.最高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76)12.省高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

3、(79)六、绩效考评文件13.浙江法院法官考评办法(试行)…………………………………………………(84)91——9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院庭长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7年5月2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

4、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第三条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第四条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一)院长、副院长可以审理本院所受理的案件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案件;(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级领导可以审理分管业务范围内或相应专业范围内的案件;91——(三)庭长、副庭长审理本庭所受理的案件,其他部门领导审

5、理相应专业范围内的案件。第五条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副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100%。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六条建立院庭长办案保障机制,根据办案实际,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第七条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立案部门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

6、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八条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并依据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判。多数意见与院庭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庭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其他成员列席会议。第九条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院庭长依次签署;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作为承办法官的,院庭长最后签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91——第十条院庭长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

7、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第十一条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由院党组决定,并报省高院审批。第十二条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的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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