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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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司法解释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XX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如下:法释〔X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X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3、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4、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

5、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

6、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

7、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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