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242678
大小:4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15
《安全标志不规范 公路施工惹祸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全标志不规范公路施工惹祸端 [案情介绍] 原告马××,东营市XX区人。 原告霍××,河南省XX县人。 原告马××,某中学学生。 原告宗X,东营市XX区人。 被告××市公路管理局。 被告山东XX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XX工程公司。 原告马××、霍××、马××、宗×(系死者马XX抚养及扶养的亲属)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XX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9公里+750米处时,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导致马XX当场死亡,乘车人顾XX受伤的严
2、重事故。被告没有尽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市公路局辩称,原告起诉事实错误,我方不是施工人,原告称的“施工后”与事实不符,原告事故实际发生在施工中。我方既不是施工单位,也不是工程发包人,原告起诉我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我方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
3、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被告山东XX软件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山东省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第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商,与山东省交通厅在2003年3月21日通过招投标,确认XX铁通公司为该工程负责
4、东港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单位,双方约定XX铁通公司应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负全责,并独立承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责任。XX铁通公司在2004年11月18日经过东营市交通警察大队批准,获得在2004年11月18日8时至同年12月31日17时在东营高速公路开挖、占有道路的权利。因此,我公司并非东港高速公路信息工程中土建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天不是很黑,视线良好,因马XX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减速导致了不幸结果,马XX是事故的过错方。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XX铁通公司辩称,原告在事实陈述方面存在错误。我公司施工期间完全按照法律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立了锥形桶、护栏等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我方没有过错和瑕疵。死者马XX有无违背法律行为,应当予以查清。按照其掌握的证据资料,马XX在事发时在超车道上行驶,并非在行车道上。马XX既没有注意到安全警示牌的警示,又在超车道上行驶,所以交警部门认定马XX负全部责任。 [案件审判] 经审理法院查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XX铁通公司在施工中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以及三被告对马XX的死亡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
6、点问题,原告主张本案中施工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
7、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原告提供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三大队出具的第2005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记录图各一份,证明在事故发生地点,只有锥形筒不规则摆放在快车道与慢车道航线上,没有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施工路段进行围拦,马XX为躲避没有按规定摆放的锥形筒而造成交通事故。三被告对上述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认为在现场图中没有发现警示灯。被告山东XX软件工
8、程公司认为山东XX软件工程公司不是施工单位,对警示标志摆放不知情;原告提供的证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