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ID:18233072

大小:82.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9-15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_第1页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_第2页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_第3页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_第4页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刑法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常见考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分则部分的常见考点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该部分内容在2004年的江苏省考真题中出现过,2005—2007年考纲未作要求,2008年起又初纳入考察范围,分值1至2分左右,考察的都是常识性的内容。【重点法条】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快捷记忆】外犯三下可不究,工作军人无要求。【意思分解】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第七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重点法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

3、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真题回顾】(2008年江苏真题C类)10、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C)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4、【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2、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

5、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历年真题】(2006年国考真题A类)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

6、,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A)。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重点法条】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

7、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

8、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