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浅析快件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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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10浅析快件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任月红安庆电大2009年法律本科摘要:近年来,新型快递公司不断涌现,相应地因快件丢失、损坏和延期送达等情况而引起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有鉴于此,笔者尝试着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结合是电大相关课程的学习而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关键字快件赔偿法律纠纷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邮政业务和货运业务已打破了过去垄断经营的格局,新型民营快件公司纷纷地出现在老百姓面前,更加快捷、简便的快递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因其自身具体经营活动的不善而引起很多法律问题的纠

2、纷。这给快递业务乃至整个物流行业提出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快递纠纷事件与日俱增,尤其是有关快件丢失而引起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更多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的《邮政法》、《航空法》等法律与《合同法》在个别具体规则方面理解的偏差,造成在遇到不同的类似案件时可能带来不同判定结果。因此,结合目前案件审理的具体状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已成为系统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不可或缺的课题之一。 一、快件损害赔偿案件的表现的形式:1、快件丢失赔偿案件。虽然邮政企业曾在快递行业拥有垄断地位,

3、快递行业的经济市场巨大,但由于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大量民营公司进入快递行业,快递行业的利润已经越来越薄。而且,新型快递公司员工不固定,存在大量的纠纷问题。例如,小王2010年1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寄发邮件,邮件内装有其本人的身份证、学历文凭、国家颁发的各类资格证明书等重要证件。在邮寄时,其本人没有选择保价。2010年2月,小王指定的接收人仍没有收到该重要邮件。小王于是向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告知他,“由于其内部工作人员辞职后私自带走寄件人信件,现信件已经无法查找到”,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1010

4、10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基于上述规定,现在大部分快件公司抱住这根救命草,而有恃无恐。很多邮政企业的运单后面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章制度将此标准做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

5、准,利用此“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乎其微,导致公平正义越来越被人们所淡泊。再者,邮政公司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传统行业之一,历来在快递业务方面占据并试图一直占据垄断地位,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产生的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向外地邮寄价值1万元的包裹,邮政企业却把包裹弄丢了。当事人找邮政企业索赔时,对方却称,丢失物品的价值不能凭客户单方面说的算。到底这个包裹该怎么赔,赔多少,最终的赔偿结果可能离当事人的损失差距很大,甚至赔偿缩水得很离谱。

6、2、快件损坏赔偿案件。某顾客寄一台笔记本电脑给上学的儿子,快件公司拒收,说是易损物品不予邮寄,但该顾客坚持要邮寄,快件公司答应了,但要求客户写明“损坏自负”。结果,邮包损坏了,顾客要求赔偿,但快件公司拒绝赔偿。顾客非常气愤,却无奈于此乃霸王条款。因此,关于快件损坏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仍需提高关注。3、快件延期送达赔偿案件。例如,刘某已在上海工作多年,赶上了公司2008年之前要给一部分职工转上海户口的政策。于是,刘某家人将刘某的户口档案从相关部门取出后,通过航空快递向深圳市人事局寄送,但在运送过程中档案延期送达,造成刘某错

7、过了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事实上讲,刘某的损失并不是一点邮寄费能够补偿的,但赔偿该如何计算,是否计算精神损失费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快件损害赔偿存在的不同观点:关于快件损害赔偿的处理,实践审判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因邮政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快递业务,对邮政公司发生的纠纷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审判中,对邮政快件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010101、第一种观点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客户交付的托运工作,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且快递公司

8、单方面清楚写明其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件,却声称不知道承运货物的名称、重量,根本不符合寄递规定。这一“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时其责任限于赔偿不超过其所付邮费的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项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醒客户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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