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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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

2、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1.2.1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

3、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1.2.2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1.2.3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1.2.4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1.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1.4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

4、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1.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年审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

5、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实地抽查主要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企业、监督检查(包括:巡查、回访等方式)或投诉中反映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2.1年审程序2.1.1县质监局提前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县质监局必须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

6、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2.1.2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其实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2.1.3州市质监局按2.4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州市质监局必须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

7、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2.1.5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2.1.6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2.1.7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2.2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2.2.1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依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2.2.2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8、照复印件一式二份。2.2.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明细原件。2.2.4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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