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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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府发〔2010〕32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

2、09]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实行属地参保及一卡通服务原则。(三)坚持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实行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六统一分一调”的管理原则。(四)坚持推进市级统筹与分步实施到位相结合的原则。先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模式。(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

3、个档次,分别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其中一档为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为原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三档为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19一档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职工的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计算口径为准)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

4、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 二档的范围和对象为: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因整体参加一档确有困难,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可参加二档。筹资标准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的3%缴纳,个人不缴费。所缴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第六条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开展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凡

5、参加一档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为职工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的1.5%计算,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1.5%计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第八条 19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单位

6、均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请长假、停薪留职、外借、外聘等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单位缴纳。第十条 建立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凡参加一档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的实际数,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人单位今后每增加一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缴纳基

7、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第十一条 参加一档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应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方可享受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一次性缴足后才能享受待遇;不补缴的,不再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2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连续参保可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二条19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确有

8、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当年的一月和七月分两次缴清。企业单位因用工变动频繁,可选择按月、季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应申报次月的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次月的5日前缴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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