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权在物权立法中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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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优先权在物权立法中的设计张涵  优先权产生于罗马法时期,是私法上一项古老而陌生的“特权”制度。优先权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丰富的过程,并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不同程度的继受。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优先权的独立物权性质,只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有所涉及,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建议借鉴法国、日本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对优先权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在民法典中设专章统一进行规定。对于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采“小优先权”体例还是采“大优先权”体例

2、,需要视我国的社会物质生活实际状况及基础理论研究水平而定。  一、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设立优先权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或应某种事实的需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其优先权制度内容比较丰富,有为人创设的,如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有为特定的事创设的,如国库捐税优先权;有为债权人利益创设的,如受监护人或受保佑人损害赔偿优先权;也有为债务人利益创设的,如丧葬费用优先权等。优先权在罗马法中为特定债权,具有从属性,随债权转

3、移而转移,债权受让人或债权的其他继承人都享有优先权。随着罗马法的传播,优先权制度为各国所继受,或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或在特别法中予以体现。优先权产生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在罗马法后期,有些优先权演变为法定抵押权或质权,但优先权制度仍然存在,表明优先权制度有其独立的调整领域,有其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即存在优先权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群体严重的两极分化,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公平原则渐渐失去原有的存在基础,应在新的社会物质生活状态下,对民法所所体现的平等、公平、正义等原则

4、应重新进行界定。优先权是破除债权平等性的“特权”,法律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特权,这是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以达到实质性公平、正义和平等,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的价值选择。这些特殊的债权,有应该优先受偿的客观合理的理由存在。对于一般优先权,有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税收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有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如医疗费用优先权,生活费用优先权,也有的是为了推行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如劳动工资、报酬优先权。对于特别优先权,

5、也是基于特种债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如涉及某一行业的发展或特殊领域的交易安全,法律认为对这种社会关系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而加以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立法思想,反映了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不懈追求和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  二、各国关于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及立法体例  优先权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对其性质却有不

6、同的观点,关于优先权的学说主要有:  1、特种债权优先说。即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物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此说。  2、优先效力说。即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3]德国民法采此说。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赞成此说,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3、效力强弱说。即认为优先权表明权利效力的强弱,

7、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除或优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实现。[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特定权利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当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某一特定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优先实现。[5]  上述学说从不同角度对优先权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特种债权优先说限于优先受偿权,缩小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优先效力说和效力强弱说将民事权利混同于权利的效力;特定权利优先

8、说未明确优先权的法定性、物权性。  近现代国家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程度不一,主要有下列几种立法方式:  1、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继受优先权比较多的国家的立法例,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在民法典中设专章进行规定,使之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财产取得方法”中确认了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特别优先权;[6]法国法系国家不仅在法典中对优先权作了统一规定,还在特别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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