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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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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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现将《苏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2017年9月14日13苏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2、,是指通过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陈述申辩、听证材料、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纸质文书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相关要求制作填写。(二)音视频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主要方式是通过为价格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执法仪,以音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价格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上述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方

3、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13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检查分局负责执法仪设备的保管、维护,及相关音像资料的整理保存。综合法制处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七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书面记录,或者通过执法仪

4、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文书,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采取上述第三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采用执法仪13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

5、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内容。第十一条进行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陈述申辩、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同时通过执法仪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第十三条 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

6、分说理,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同时采用执法仪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13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用执法仪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开启执法仪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7、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三)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应价格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牌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到达场所的名称。(五)执法仪开始记录后,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对因不可抗力造成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检查分局局长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8、。第二十一条执法仪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文件名称标明以下要素:音像记录时间、案件名称、执法人员等。13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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