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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6年海天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一、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考点区分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
2、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3、。考点提示: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4、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5、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7、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1、例外规定(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得公开。四、两审终审制度两
8、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三、主管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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