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合伙制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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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有限合伙制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浅析一.             总述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2];而税收当局则是所有契约中不请自来的一方当事人[3],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步入了快车道,2005全国人大颁布新《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东北三省展开,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颁布,2008年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再度修订……于此同时,伴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作为市场上买方中坚力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兴起。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铺平了道路。截至到今年3月初,全国已经

2、有十余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仍不健全,目前有限合伙制企业的设立和运行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工商注册的问题虽然复杂,但到底无关企业日后的运营成果;税收问题才是目前有限合伙PE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只要有关有限合伙企业征税的规则一日不出台,GP和LP的收益就一日难以确定,有限合伙PE的前景就一日难以估量。在国际私募资本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背景下,本土PE的生存状况实在令人担心。二.             当今中国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1.由于合伙制企业本质上是一群人在一起从事某种事业,则一般来讲各国法律都将合伙企业视为导管实体,而不是像

3、公司一样的法人组织。因此合伙企业在大多数国家并不被课征法人税,而直接由合伙人缴纳其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所得不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直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有限合伙制在《合伙企业法》中属于合伙的特殊形态,则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无论是GP还是LP在税收待遇上应当比照普通合伙企业执行。3.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l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4、、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到PE上讲,就是PE的投资收益减除给雇员的工资、其他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要交纳个人所得税。l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

5、eve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在PE中,就是GP们先把自己要拿的那一份净收益分走,剩下的由各个LP按照出资额大小(以及先后顺序)瓜分。每个合伙人拿的钱,就是自己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l        至于每个合伙人自己如何计算,在所有合伙人皆为自然人的情况下,GP的劳务所得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然,在计算应纳税额之前,可以扣除每年24000元的个人费用。[5]LP应当比

6、照“转让财产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项不可以扣除个人费用)。GP如果也有部分出资,则其所获投资收益应当比照LP的收入执行。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法人作为GP或者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则其分到的投资收益,应当汇入其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经营合伙企业,其管理企业的收入应当记入经营所得,因出资获得收益应当记入投资所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LP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其所得应当记入投资所得。三.             现行对合伙企业征税的方式存在的问题1.首先是被投资企业上市之后,PE决定抛

7、出所有股票,套现撤资。这个时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如果将有限合伙制企业视为通透实体,LP和GP从转让股票中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显然从理论上讲,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收益怎么能够免税呢?而另一方面,即便征税的话,合伙企业又绝非法人,企业所得税对它不起作用,可是个人所得税又怎么能课征在一个非自然人的身上?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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