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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规化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隐藏]天津市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专业规划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五章分区规划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章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章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第十一章工业用地第十二章仓储用地第十三章城市绿地第一节
2、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园绿地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五节城市道路绿带第十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第十五章防灾设施用地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十七章建筑退让第十八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天津市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专业规划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五章分区规划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章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章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九章居住用地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第五节体育
3、设施用地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第十一章工业用地第十二章仓储用地第十三章城市绿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园绿地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四节附属绿地第五节城市道路绿带第十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第十五章防灾设施用地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十七章建筑退让第十八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编辑本段]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 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
4、○○九年一月十三日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
5、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编辑本段]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
6、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编辑本段]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
7、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
8、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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