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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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03月03日16时03分43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城市管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

2、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

3、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

4、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

5、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

6、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

7、)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

8、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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