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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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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社会学其它相关论文题目:中国乡村社区的改革与重建(下)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4,最后,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所有配套制度,也即与其密切相关的制度改革中,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改革其实是最重要的一项制度改革。可以说,如果我们不改革或废止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将农民的土地权益资产化和股份化,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也就不可能出现突破性进展。这是因为我们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且法律又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来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人(由于像华西和南街村那样实行村
2、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乡村极为稀少,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乡村还是由村委会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我们的所有法律却没有赋予这个集体土地的真正主人——农民以具体的可以体现其在集体土地中的具体的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说村民自治组织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是说不过去的。这就像一个企业,如果企业资产不是细分为股权并且其资产所有者也没有被明确各自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股权比例,作为代表这个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人的董事会能够说是代表了企业其他股东的权益了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只有改革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土地还给农民,实行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兴办各种类
3、型的专业型合作社和社区型合作社,并通过国家赎买或有序的土地交易和租赁逐步地促进土地集中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做到去行政化,而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也才能真正地摆脱集体土地行使人的沉重包袱,将自治重点放到如何维护和保障自治区域内已经成为土地主人的村民们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以及如何履行其应有的自治职能上来。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基层管制体制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要实行这个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便人民公社不存在了,我们也不可避免地要在农村的村一级设立行政性或类行政性的组织机构,以维护这种土地集体制度可能给政府带来的利益。这就是人
4、民公社制度瓦解后为何我们要赋予村民自治组织那么多行政事务并要其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主要原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一个连同土地制度改革、合作社制度改革(主要应大力发展社区型合作社)以及政府体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性体制改革。我们不能只改革其中一种制度而不兼顾其它制度的必要改革。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应该只有地域上或者说其主要居民所从事产业上的区别,而不应该有其它什么区别。这就是说,村民自治组织也应该与城市社区的自治组织一样并不应该承担什么将自治区域内居民的土地资产划到自己名下管理的重任。城市居民的动产或不动产与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无关,农村居民的土地资产及其附着其上的其
5、他资产也应该与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无关。可以说,当村民自治组织不再代表所谓集体行使区域内的土地资产的所有权并让区域内所有农村居民都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时,不仅我国的农村将得到政治和经济权益上的解放,我们的村民自治组织也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总之,农村社区重建的关键还在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只要我们先决心改革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交还给农民,同时,真正地贯彻中央有关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水平的指导思想,改革我国落后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制订与颁行促进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NGO)的政策法规,培育适合这些经济和社会组织发
6、展的肥沃土壤,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一定会取得成功。一个崭新的充满和谐和活力的农村社区也一定能出现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土地上。————[1]顾骏《社区建设:为了谁?依靠谁?》,原载《解放日报》2006年2月3日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3]摘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4]《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第五章
7、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5]摘引自《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卷,第98页[6]于飞《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对策探析》(“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参会论文,人民网2006年7月11日期六、政府与村委会职能的分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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