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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江西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赣司考字〔2011〕8号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江西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审核授予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30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6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
2、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二、申请办法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
3、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三、审核工作6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8月2日至10日,登陆司法部司法考试管理系统网站(http://test.crm.cn/EXAMSF/login.jsp),对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人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4、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现场打印);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现场打印);3、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背面粘贴双面胶现场审核时提交司法部制作资格证书);6、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证明;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报名时户籍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但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
5、地方,6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不必在网上提交申请,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办理资格申请手续。由现场工作人员将其申请材料进行补录。材料原件审验后应当退回。现场审核人员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等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和签字。四、上报材料各设区市司法局应在8月11日前将以下相关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省司法厅考试处进行复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呈报时间:上报省厅材料主要包括:(一)初审报告。附:1.《2010年A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2.《2010年C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3.《2010年不予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意
6、见表》;4.《2010年不予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三张照片,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背面粘贴双面胶现场审核时提交司法部制作资格证书)。(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6(五)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二份)。(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证明。(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工作要求1、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负责地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工作,把网上申请与审核工作紧密衔接起
7、来,严格政策标准,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将服务考生的工作原则落到实处。2、在审核工作中,应坚决制止和纠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错报漏报等现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化解矛盾;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3、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信息管理,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不随意接受媒体采访,严控对外宣传口径。附件:1.《2010年A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2.《2010年C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3.《2010年不予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4.《2010年不予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65.《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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