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法律领域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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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我国医疗纠纷法律领域诸问题  陈晓军  【案情简介】  李安福,男,现年55岁,汉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镇天文村双桂湾社农民。1998年5月6日下午,李安福在南岸区长生镇青龙石社黑石子坡采石场做工时,被运条石的东风车碾伤右足,当即送到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右足碾压伤。据武警医院病历记载,当天晚上该医院对李安福实施右足内固定及清创缝合手术,术后住院治疗,术后第12天即5月17日,李安福的伤口生蛆,5月19日,武警医院对

2、李安福实施右踝关节离断手术,6月16日李安福在医生劝说下出院。因继续感染,李安福不得不在重庆骨科医院、外科医院继续寻求治疗,并于1999年12月15日被再次截肢。现李安福右腿膝盖以下全部缺失。  李安福从武警医院出院后,曾在1999年初以该医院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其伤口感染生蛆,并最终被截肢为由,申请南岸区卫生局下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委员会于1999年3月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李安福系因右足伤情较严重而截肢,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摄片、伤口生蛆等医疗缺陷。李安福不服,

3、遂以武警重庆医院为被告,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上述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被告方的医疗缺陷与原告方被截肢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仅(从人道主义角度)承担适当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等计9000余元。李安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被上诉人武警医院赔偿损害抚慰金10000元。李安福仍然不服,继续通过种种渠道上访申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李安福的申诉之后,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该委员会于2005年6月8日作出鉴定结论,仍然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仅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不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即驳回了李安福的再审申请。李安福最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特殊品种,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所占比重近年来呈急剧上升之势,医疗纠纷本身也已成为我们社会当中争议极大的热点问题。对本案的透视和剖析反映出我们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体制在面对矛盾日渐激

5、化的医疗纠纷时存在的许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也许不无裨益:  一、医院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曾就病历的真伪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李安福一方认为医院提供给法庭的病历是伪造的。因为医院14天没有给李安福换药,所以其伤口才会因感染而生蛆。但医院的病历显示在第一次清创缝合术至第二次截肢术之间每天都给李安福的伤口消毒、换药、重新包扎,医院也坚称其病历是真实无疑的。但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此立即产生的一个疑问就是:如果确如病历所反映的医院每天都会给患者的伤口消毒、

6、换药并重新包扎,则患者的伤口怎么可能生蛆?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法院认为李安福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的病历是假的,故没有采纳其主张。  在习惯性的概念中,医院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制作的病历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但是,当发生医患纠纷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医院作为争议当事人一方,其单方制作的病历正在遭到越来越严厉的质疑。如本案当中所见,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患者当事人往往很容易认为其住院病历被医院改动、甚至被医院改头换面重新伪造,但又往往找不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客观地讲,既然病历从头到尾由医院一方负责制

7、作,患者或其家属无法对其监督,则发生事故或纠纷后,医院一方对病历进行改动或伪造当然有其现实条件和动机,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的前提下,医院一方为了逃避可能的巨额赔偿责任,无视患者遭受的巨大痛苦,利用其有利条件改动病历乃至恶意伪造病历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这种时候仅仅指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但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由于病历从始至终掌握在医院手里,病历的虚假性绝大多数时候无法证实,因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备证

8、实病历虚假性的能力和条件,这常常成为法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判决患者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现有规定虽然已经明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病历,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医院一方有意无意之间设置障碍(如不进行告知)而使患者的这一权利不能得到实现。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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