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140985
大小:189.5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09-14
《09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总论)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有所例外。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 三、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
2、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
3、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 (司法考试考的就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司法考试中所考查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狭义上的知识产
4、权,因此我们下文的讲解将全部围绕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展开。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略) 第三节 知识产权立法 一、国内法(了解) (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二、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商标+专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于1883年正式通过,我国则是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
5、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文学作品) (三)《世界版权公约》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五)《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六)TRIPs协议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简称,是所有知识产权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国际公约。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但将《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则全部纳入,该协定还将已经胎死腹中的《华盛顿集成电路条约》等其他四个国际公约的内容也纳入了其中。 第四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
7、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 三、透明度原则
8、透明度原则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