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ID:1813745

大小:3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1-13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_第1页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_第2页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_第3页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孟学农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

3、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

4、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 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 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 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 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  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

5、  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  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货

6、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 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 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抄报、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 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 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7、的;  (三)从事煤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

8、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