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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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 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医用氧舱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目

2、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  第三章 制造与安装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附件1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附件2 医用氧舱使用证  附件3 医用氧舱备案表  附件4 医用氧舱检验报告  附件5 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星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

3、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

4、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 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 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5、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氧气加压舱舱门的液压传动装置用润滑剂,应选用航氧化油、脂。  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

6、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 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

7、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J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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