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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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支出(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

2、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16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

3、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职工福利费(

4、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14%)(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16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5、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三、职工教育经费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最高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四、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2008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1、防暑降温费自200

6、8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2、冬季取暖费520元。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2008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七、住房公积金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2008年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16八、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

7、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取消必须取得劳保专营发票的规定。九、通讯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发放的通讯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而凭相关票据作为费用在本企业报销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取消原每人每月在不高于300元凭票据实扣除的规定。十、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1、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

8、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2、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16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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