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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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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一)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方式,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逐笔成交的、具有可选择性的分保安排方式,它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 其实,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
2、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I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 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态,其优点在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但是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而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
3、风险责任。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定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亦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简单地说,合同分保实际上是再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对其承保的某一险种的业务的一种保障。合同分保是一种缔约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分保合同是长期有效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条款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注销合同。 合同分保的正式文件一般由分保条、合同文本以及附约组成。合同的内容和分保条
4、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基础和根据,合同是达成分保协议形成的正式法律契约。附约是合同签定后中途修改的批单,是对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文的修正。 合同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合同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合同分保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临 分 合 同 临时性,再保险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约束性,再保险人必须接受规定的业务 单个风险(与保单一致)
5、 大量风险 必须告知风险的细节情况 不必详细告知风险的细节,除非是特殊业务,或按合同规定提供报表 时间和经济成本均较高 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对较低 每一风险必须单独安排,没有市场承诺的分保保障 合同事先安排,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将自动得到分保保障 3.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是介于合同和临分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它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形式。预约分保往往用于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预约再保险的
6、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业务范围虽然有预约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的自由,不一定要将全部业务放人预约合同。但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则具有合同性质,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人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 一个保险公司对一类特殊的业务办理临时分保次数增多时,为节省手续,往往考虑采用预约再保险。这有利于将某类超过自留或固定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不必安排临时分保。虽然预约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笔审查列入合同的业务,但却可以得到更多的业务,增加保费收入,求得业务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
7、放人合同的业务报表。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二) 按照再保险的分保形式.司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安排的分保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比例分享保费,分担责任,并按照同一比例分担赔款,同时再保险人按照比例支付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成数分保)和溢额再保险(溢额分保)两种主要方式。 成数分保是缔约双方对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分出公司对规定的业务按此比例分出,接受人亦按此比例接受。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
8、担的自留额,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出人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人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分享保费,分摊责任和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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